女职工孕期被解雇,法援出击恢复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妊娠呕吐   发布时间:2023-4-22 11:54:29   点击数:
 

「本文来源:齐鲁壹点」

女职工小玫自年9月入职宝山区某精密仪器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自当年12月起,小玫因怀孕陆续提请病假。后公司以其年4月的检查指标正常、请假审批手续存在瑕疵为由,认定小玫自4月9日起未出勤的行为属于旷工。年4月30日,公司在未通知小玫本人的情况下,为她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同年8月,小玫顺利生产,公司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玫不同意公司单方解除决定,要求其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产期住院医疗费、生活生育津贴等相关费用。

宝山工会法援中心在获悉小玫的情况后,为她指派工会律师、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樊佳强律师帮助其梳理事实、收集证据代理仲裁。据相关证据显示:小玫曾因高危妊娠多次开具病假单。自年5月6日起,小玫又因孕期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前后3次住院直至生产。各项证据证明自年4月9日起,小玫均处于孕期病休状态,病假情形是客观存在的。

庭审中,樊佳强提出:首先,病假单中明示了请假原因为高危妊娠,可见公司对小玫身体状况是明知的。其次,公司在年4月30日办理退工登记备案,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直至8月才向本人发出的。在此期间,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过对方前来上班或者履行请假手续。最后,因公司年4月后未为小玫缴纳社保费,导致其无法从生育保险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及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据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综上,宝山区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双方自年4月3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小玫病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等费用合计3.56万元。

樊佳强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各方面权益的特殊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或解聘。女职工参加同等劳动时,应同工同酬,不得变相压低薪酬待遇。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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